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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扫墓引发森林火灾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28 16:06:16


     本网讯(通讯员 苏倩 莫芬)   一农民到坡上扫墓,在点烟花炮时,炸开的火星落到草丛引发森林火宅。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失火案,被告人陈某能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2年4月4日早上,陈某能与陈某烈、陈某某到南丹县芒场镇拉者村塘团屯三叉坡扫墓时。在祭扫结束后,陈某能点燃烟花炮,炸开的火星落到杂草丛中燃起火苗,随风势迅速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南丹县林业局评估,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359.65亩,其中七年生人工马尾松幼林受害面积271.5亩(18.1公顷);飞播林马尾松疏林地受害面积为63.3亩(4.22公顷,郁闭度0.15);荒山面积24.75亩(1.65公顷)。案发后,陈某能与受灾户达成协议,要求陈某能为受灾户重新种植被毁的马尾松及松树,并在2015年4月前赔偿受灾户之前栽种林木的人工费用,共计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害方申请本院给予被告人陈某能监外执行,履行协议,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人陈某能于2012年4月5日主动到南丹县森林公安局山口派出所投案。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能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359.65亩,其中七年生人工马尾松幼林受害面积18.1公顷;飞播林马尾松疏林地受害面积为4.22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失火罪综合案件情况遂作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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