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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识产权的保护
作者:覃桂花 韦光盛   发布时间:2012-08-08 10:14:28


    【内容摘要】知识产权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新型民事权利,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随着我们经济的高速发展,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也不断增多,为保护劳动者的智力成果。本文从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入手,分析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保护手段,并提出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   现状   对策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工业产权则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独占权利。

   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一)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二)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二、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三、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专利制度在改革开放中不断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1、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了专利法律法规体系。1992年和2000年中国专利法进行了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立法宗旨,强化了专利司法和行政执法力度,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适应了中国生产力的发展和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同时也达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中所规定的专利保护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专利保护、专利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知识产权工作得到了上至党中央、国务院,下至各省市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在大量压缩编制、精减机构的情况下,将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并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列入政府行政序列。在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中,各地管理专利工作机构的建设总体得到加强,出现了政府主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动专利工作的良好局面。

  形成了包括专利管理、审查、研究、教育、执法、中介服务以及专利信息等组织机构在内的全国专利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专利保护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发明创造活动充满生机活力,专利申请量增长势头强劲。“九五”期间,中国受理的专利申请量比“八五”期间增长了81%,年均增长15.7%.  

  形成了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动作的专利保护机制。截止2000年底,法院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共受理和处理专利纠纷案和侵权案1.5万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还查处冒充专利行为4000多件。

 不断开拓国际合作的新局面。中国已参加了有关专利方面的国际公约,在国际舞台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提高了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的声誉。

    我国知识产权面临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

   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知道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如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

   3.惩罚力度不够与部分保护标准超越发展阶段并存。一方面,法律规定的赔偿额较低,难以起到威慑作用。部分地区执法不严,某种程度上存在地方保护现象;执法机构的执法水平和力量有限,国内只有少数法院具有较高的专利案件审理能力。另一方面,有些保护标准超出了我国的发展阶段,与国情脱节。比如TRIPS并未对软件最终用户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各WTO成员方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阶段,选择软件最终用户应负的责任。目前,只有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把侵权界限延伸到非授权最终用户。许多经济比较发达的成员方只是将侵权界限延伸到经营性最终用户。而我国新修改的软件法对最终用户的责任要求超过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采用了最高保护标准,把侵权界限延伸到非授权最终用户。这样不仅增加了国内广大非经营性用户的成本,而且提高了执法的难度,使得自己背上了“执法不严”的包袱。

  4.缺少维护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的反垄断措施。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授予知识产权所有者一段时间的排他性权利,换取其公开技术,以促进社会利用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柄双刃剑,适度保护将促进技术创新,过度保护将导致垄断,因此,需要相应的法律制约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利用反垄断法来制约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如,美国有《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欧盟有《技术转让规章》,日本有《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中的反垄断指南》等。但是,我国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面对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垄断市场,我们没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措施来保护消费者和国内企业的利益。

  5.多头分散管理,缺乏协调和预警机制。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涉及各行各业,贯穿于创造、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各个环节。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很多,除了专利、商标和版权的授权、注册和登记管理分别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和版权局集中管理外,其他诸如植物新品种、进出口的知识产权管理、科技项目和成果管理、药品、农产品知识产权管理等,分别由各职能部门管理。但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因缺少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政策和管理之间不衔接,不能形成合力,最终没有一个部门能够统起来。同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缺少沟通渠道,信息不畅。一方面,企业遇到的问题不知道该找谁,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因为不了解情况,不能及时参与有关事件的协调和处理。结果是,企业遇到的一些知识产权国际纠纷未能及早引起重视和采取有效措施,延误时机,最终酿成损失。

   6.保护经费不足,适用人才短缺。知识产权执法和行政管理部门都存在人、财、物不足的问题。仅就知识产权局系统管辖的专利行政执法来说,专利申请和专利保护经费收支两条线,专利申请和维持费上交中央财政,行政执法经费实际上由地方财政支出。而大部分地方把知识产权部门当作普通的行政机构,只拨行政费或事业费,没有行政执法专项费用。少数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地区从地方财政中划拨一部分资金作为专利行政执法经费,但都是临时性措施,没有制度化和专项化。

  保护知识产权的对策

  1.进一步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

  2.加强知识产权方面人才的培养。“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把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我国当前的重要任务之一。

  3.增加知识产权的保护经费。应制定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项经费,从司法到执法有足够的经费做后盾。

  4.完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机制。完善国内的法律,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机制。

  5.建立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保护知识产权是一项涉及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管理等多方面的综合性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以形成统一、协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6.加大对侵犯专利权重点问题的整治力度。要提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能力与效率,以食品药品、农业及高新技术领域为重点,加强专利权保护。继续严厉打击涉及专利的诈骗行为,遏制重复性、群体性专利侵权行为,查处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要从流通环节人手,运用现代技术手段积极防范,加强监控,快速处理,坚决打击。

  7.加大技术手段的保护。加强采用的附带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盘、对软件拷贝或使用进行限制等技术措施等,但同时也给开发工作增加了负担,给用户使用带来不便。建立“在线访谈”、“识假辨假”“投诉指南”“信息服务”“相关视频”

  参考文献:

  一、http://www.wtolaw.gov.cn,2005-04-04.

  二、尹新天1TRIPs协议与制止知识产权滥用[J]1专利

工作动态,2000,(11).

  三、王先林1反垄断法在限制知识产权滥用中的特点及

意义[J]1现代信息技术,2002,(8):23.

    四、黄松有主编:《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实例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

  五、2010年云南公务员考试申论素材:保护知识产权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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