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鄢晓龙 李彬)
8月8日,江西武宁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向承办法官表示感谢。
2010年6月,被申执行人黄某雇请申请人沈某到七成间的另一被执行人黄某某楼房工地从事泥水工作。7月28日下午6点,申请人在该楼房五楼砌墙时,脚手架突然断裂,导致其从五楼摔下。后被送至县医院,住院50天,花费各项费用15706.6元。出院后经鉴定为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沈某及其家人多次找到两被执行人要求赔偿损失,但该公司仅赔偿了10300元,此后就一直置之不理。在追偿未果的情况下,沈某遂向武宁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1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由两被执行人赔偿沈某受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410.22元,其中黄某赔偿沈某26068.45元,黄某某赔偿原告4341.77元,二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作出后,两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赔偿义务,沈某遂于2011年4月18日向武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本院执行人员见双方矛盾较大,多次做了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经过多次劝导,被执行人终于答应主动赔偿申请人的损失,但是由于其暂时没有履行能力,请求申请人法院宽限一段时间,得到了允许。到今年5月份,两被执行人共履行案款14000元。其中黄某某认为已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其他案款已与己无关,拒绝履行剩余的案款。法院立即通过全县各大银行查询黄某某账户余额,终于在县信用合作社查询到30280元存款。执行法官以最快速度把该款扣划至法院账户,通知了黄某某,将案款交到沈某手中。至此,这一案件得到成功执结,受到当事人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