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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经过工地时电线杆倒下受伤获赔
发布时间:2012-08-09 13:58:21
本网讯(通讯员 童鸣 周君)
行人经过一施工工地时,被突然倒下的电线杆砸伤,伤者将工程发包方、施工方、电线杆管理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赔偿10万余元。2012年8月7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工程施工方江西省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赔偿受害人吴某林9801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7日,吴某林从铜鼓县定江西路在建的“怡水嘉园”住房工程旁路过时,被该施工工地上突然倒下的电线杆砸伤,吴某林随即被送往铜鼓县人民医院治疗,经铜鼓县人民医院医务鉴定证明证实:1、原告胸6椎体压缩性骨折;2、右耻骨上肢、坐骨支骨折;3、左下肺挫伤;4、左侧第6肋骨骨折。吴某林在铜鼓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3天,医疗费用由施工方江西省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吴某林出院时,医嘱休息三个月及专人护理两个月。后吴某林伤情经法医鉴定为9级伤残。 另查明,砸伤原告的电线杆系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铜鼓县分公司所有,该电线杆是该公司按照铜鼓县建设局、铜鼓县拆迁办、铜鼓县城管局等部门的规划和要求栽种在事发地的。2011年3月,该公司联合铜鼓县城市建设拆迁安置领导小组、铜鼓移动公司、铜鼓电信公司等单位对施工方的施工进行过提醒和警示,要求施工方安全施工。施工方承建的施工项目是从铜鼓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处承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江西省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安全提示标志,致使原告正常行走至该路段时未能注意到该施工工地正在进行的施工而进入该施工路段并受到伤害,对原告受到的损害,该公司有直接的责任,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铜鼓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与原告的损害事实没有因果关系且在监管江西省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无证据表明其存在过错,因此,鼓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对原告的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铜鼓县分公司作为电线杆的所有者,在使用、维护方面上并没有使电线杆存在倒下方面的过错且在江西省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对施工方进行过提醒和警示,已充分履行了安全注意义务,因此,该公司对原告的损失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江西省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害事实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原告因受伤造成的合理损失为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8014元。该案经多次协商调解不成,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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