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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车肇事后为逃避追究逃逸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10 11:31:24
本网讯(通讯员 许祚松 杨骏伟)
驾驶机动车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近日,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童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5月7日晚,被告人童某驾驶轿车沿广德县新杭镇往城区方向行驶,途经S215线13KM+800M处时与前方道路上行驶的王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以及三轮车乘坐人周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童某从现场逃逸。第二天,童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并未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虽然被告人童某当庭自愿认罪,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并已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童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的车辆撞倒了他人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却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致被害人生死于不顾,驾车逃逸,犯罪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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