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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采石场爆破致民工伤残遭诉
发布时间:2012-08-15 10:22:25


     本网讯(通讯员 李昌明)   2012年8月13日,广西阳朔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由于采取的方法策略得当、法制宣传思想到位,促使了一起“执行难”案件得以顺利和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6年9月22日下午6时许,阳朔县某采石场在开山取石爆破时,石片飞到采石场民工宿舍生活区屋边将全州籍民工王某的头部砸伤,在阳朔县人民医院住院545天。该次事故致使王某右眼球缺失、左眼低视力1级(五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严重受限(七级伤残)、颅骨缺损(十级伤残);事后由于双方就有关经济、精神损失赔偿问题协议不成,王某向阳朔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但采石场并未按已生效判决履行其义务。王某便向阳朔法院申请执行,要求采石场依照生效判决赔偿其经济损失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29873.46元及逾期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积极对被执行人阳朔某采石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该采石场由于管理不善,早已濒临破产,除有部分石料及一些水泥砖外,采石场老板早已人去楼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多方查找,执行法官设法找到了采石场的会计廖某,欲了解采石场的财产状况,并对其展开法制宣传思想攻势:一是换位思考、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获得对方谅解、争取执行和解;二是强制措施给他们及其家庭带来的负面影响等等。在执行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感化下,廖会计终于提供了采石场在外享有到期债务的线索。执行法官顺藤摸瓜,挨个找到负有到期债务的唐某、刘某、黄某等十三人,耐心释法、道明法理并向其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让其十五日内清偿所负债务至法院。期间,部分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了所负债务,但有些债务人以未欠采石场债务为由提出了执行异议拒绝履行,案件进展一再搁浅。针对这一情况,执行法官一方面通知被执行人追偿到期债务一事,有部分人提出异议,受到搁浅,让其设法尽快解决;另一方面设法变卖采石场剩余的石料及水泥砖等财产,并主动向申请人反馈案件进展情况、通知其领取已执行回来的部分执行款并进行安抚。

    执行法官通过长时间的不懈努力、多方协调沟通,最终被执行人阳朔某采石场及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唐某、刘某、黄某、陈某等人分十六次交纳了案款共计140198.5元;申请执行人王某在领取该执行款后感动不已,表示同意结案并自愿放弃余下的逾期利息约2.5万元。

    至此,该案得以顺利结案。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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