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龙园玲)
广西陆川县清湖镇清湖村的何某与广东省廉江市石角镇的钟某两家只有几里路之遥,平时经常一起做建筑,因苦工不赚钱,钟某高价买了一辆摩托车,准备与何某一起出来“偷抢”发财,二人驾车远到广西天峨作案,近日,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5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钟某驾驶一辆褐色本田摩托车搭载被告人何某从广东省廉江市窜到天峨县城,随后两人驾驶摩托车在县城寻找作案目标伺机作案。当日13时30分,两人驾车窜至天峨县六排镇城东路林朵大酒店附楼前公路时,发现李某戴黄金项链驾驶摩托车往大桥方向行驶,两人遂尾随跟近李某,由何某伸手将李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走,得手后两人驾驶摩托车经天峨大桥往岜暮方向逃窜,李某驾驶摩托车紧追不上后报案,二被告人逃窜途中换衣服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该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摩托车,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000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被告人何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且抢得的金项链已追回发还受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和其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