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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结伙深夜抢劫幼童外逃十七年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17 09:31:49
本网讯(通讯员 程同彬)
近日,安徽宣城中院依法审结被告人王喜平抢劫一案,一审认定被告人王喜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喜平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
1994年4、5月期间,王喜平伙同王兰洪(已判决)蓄谋抢劫,为此,购置了长刀、电击枪、催泪器、弹射飞镖器、等作案工具。同年6月23日下午,两人选定宁国市(原为宁国县)平兴信用社为作案目标。当晚22时许,两人先潜入该社职工文某房内窃得金戒指一枚(价值590余元),后两人手持长刀,敲开隔壁陈某的房门,王兰洪一手捂住陈的嘴,一手用长刀抵住陈,王喜平随后入室。因陈某呼救反抗,陈的小孩惊醒喊叫,王喜平遂用长刀砍击陈的女儿和儿子,致陈子当场昏迷。此时,正在楼下值班的汪某等人闻声赶到楼上,王喜平、王兰洪砸窗先后跳窗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陈子构成人体重伤;陈女构成人体轻伤。 另查明,原安徽省宣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认定王兰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以抢劫罪,判处王兰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12月4日,潜逃十七年的王喜平被抓获归案。 宣城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喜平伙同王兰洪携带并使用多种作案工具,入室抢劫,且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王喜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从重处罚。王喜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喜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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