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马俊峰 郑纬云)
8月7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舒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1992年5月22日晚,被告人舒某伙同官某、舒某某(已判刑)、官某某、曾某(另案处理)等人一起玩时,官某提出拦车搞点钱,舒某等四人表示同意。后五人窜至平定茶场旁边的公路上,将红石堆放在马路中间。23日凌晨约3时许,江西省余干县东塘乡农技站的货车从浙江拉稻种经过此处时被红石拦住,货主即被害人刘某便下车搬红石,舒某等五人持刀、棍冲过去威逼刘某拿钱出来,刘某被迫交出现金100余元,舒某等人对刘火仂进行搜身,并用刀割断刘某腰间放钱的皮包,将皮包抢走。舒某等人共抢得现金590元,宝石花手表一块,其中舒某分得现金100元及手表。案发后,舒某潜逃到外地,一直在外用假名打工,每天过着提心吊胆的生活。2011年12月5日,被告人舒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供述了自已的罪行。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使用暴力等方法,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舒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退缴赃款、主动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以上情节,决定对被告人舒某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