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何珠国 莫芬)
男子驾驶载货三轮摩托车赴喜宴,返家时好心搭载别人,不料操作失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件,被告人卢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12年1月9日16时许,卢某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韦某、岑某、黄某、孟某等7人从中堡吃喜酒返回月里自家,行至月里镇X973线15公里加200米处下坡路段时,卢某挂空挡滑行,因车速快,在发现对向来车时,操作不当,打右方向至车辆失控翻车,造成乘客韦某、岑某、卢某全当场死亡,黄某、卢某卫、孟某、卢某安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卢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南丹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某、卢某卫所受的伤为轻伤,孟某、卢某安所受伤为轻微伤。事故发生后,卢某打电话给其亲属帮通知医院到现场抢救,其在路上拦车将伤员送到阅历卫生院,并在卫生院等候处理。案发后,卢某的亲属积极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载货三轮摩托车搭人,且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轻伤、2人轻微伤的交通事故,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案件情况遂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