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鸡石高速持枪抢劫案宣判 13名被告人分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20 11:04:08


     本网讯(通讯员 梁丽 车丽英 罗艳松)   8月16日下午,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鸡石高速持枪抢劫案,依法判处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七年、七年、六年、五年、四年零六个月、四年、四年、四年、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至4000元不等。

    今年6月6日,公诉机关向石屏县人民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何某某、胡某某、普某某、李某、白某、李某某、梁某某、沈某某、丁某、许某、李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某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石屏县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现已审理终结。

    据了解,自2010年12月底开始,12名被告人先后在网吧、学校、农贸市场、小卖部、鸡石高速公路等地方抢劫作案19起,其中在鸡石高速的两次作案均为持枪抢劫,影响恶劣。值得一提的是,11名持枪抢劫的被告人中,王某、普某某、李某、白某、梁某某、许某、李某某、丁某8人在作案时均不满18周岁,最小的年仅15岁。

    2011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以1000余元的价格向李某某某购买了一支用射钉枪改装的自制枪支一支,预谋持枪抢劫。2011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雄约被告人何某某、胡某某、普某某、李某、白某、许某、李某,准备枪、刀、钢管等作案工具,一同到“鸡石”高速公路距高家湾大桥800米处,持枪、刀、钢管拦截过往车辆实施抢劫,并实际开枪、打砸过往车辆,致被害人罗某某所驾车辆受损。2011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又邀约被告人何某某、胡某某、李某某、梁某某、沈某某一同到“鸡石”高速公路距石屏收费站8公里处,以同样的手段实施抢劫,致被害人纳某某、纳某各自所驾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两次抢劫均因被拦截车辆均不停车而未得逞。

    办案法官介绍,被告人普某某、李某、白某、丁某属多次抢劫,其中被告人李某抢劫作案13起,被告人普某某抢劫作案8起,被告人白某抢劫作案5起,被告人丁某抢劫作案3起。而王某、何某某、胡某某、普某某、李某、白某、李某某、梁某某、沈某某、许某、李某人11名被告人参与持枪抢劫。被告人李某某某非法制造并出售非法制造的具有杀伤力的枪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王某向被告人李某某某购买非法制造的具有杀伤力的枪支,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石屏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如王某、何某某、胡某某、沈某某4人自首、前述8名被告人未满18周岁、被告人李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等情节,结合13名被告人在案中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决定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对其余被告人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