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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抄表员半年贪污电费48万余获刑10年
发布时间:2012-08-23 10:30:01
本网讯(王然)
1983年出生的供电所抄表员吕某,因为贪图物质享受,居然在短短半年内贪污电费48万余元。日前,北京房山法院依法判决吕某行为构成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并责令其退赔全部赃款。
吕某中专毕业后进入房山区某供电所,负责辖区内的抄表、收费、保管等工作。虽然工资不高,但是也是在让人羡慕的稳定的国企单位工作。但是吕某并不满足,一心追求物质享受的他觉得工资根本不够自己平时的开销。 2010年4月至11月,吕某并没有将收来的电费如数上交,而是用事先购买的伪造的银行业务印章,伪造了31张总金额为487214.15元的银行现金缴款回单,并将假单据交给供电公司。 吕某则是将自己侵吞的48万元余元电费用于买手机、手表、网游点卡、彩票及租赁汽车、请朋友吃饭等,不久便全部挥霍。 12月,吕某被单位纪委检查,不得不如实交代了自己侵吞电费款的事实,并退陪赃款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作为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其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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