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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奸?
作者:黄明明   发布时间:2012-08-29 16:42:09


    【案情】

    23岁青年周某(女)未婚,一日晚上下班回家,突遭遇一黑衣蒙面男子强暴,在此期间周某曾极力反抗并在施暴人胸前留下了无法抹去的五道抓痕。事后周某自觉无颜面对现实便打算跳河自尽,却被同村25岁未婚青年张某(男)所救,张某随后对周某进行了安抚和劝导,同时诉说出自己一直深爱着对方却苦于多次遭到拒绝,并表示自己不会介意周某的过去。经此事之后周某便接受了张某,两人发展为恋人关系并在半年后两人登记结婚了,婚后两人感情一直良好。在一次周某为张某穿衣服时猛然发现张某胸前的五道抓痕,在自己的苦苦逼问下,方才明白当年对自己实施强暴的罪犯便是眼前的丈夫,周某无法接受眼前的事实,随即要与张某离婚并以张某当年强奸自己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法庭审理阶段,张某则辩解称双方属合法夫妻关系且双方在婚内发生的性关系均为自愿行为,所以当年的施暴行为不能算强奸,应为无罪。

    【分歧】

    本案争议较大,对该案的处理,就张某的行为能否定以强奸罪?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不能算强奸,应为无罪。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说明了: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本案中虽然张某在婚前以违背周某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但周某并未告发,且在之后婚内期间二人所发生性关系纯属双方自愿行为,周某和张某均系成年人,双方都已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二人婚后感情一直良好,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所以张某应为无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应为强奸,应以强奸罪论处。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构成强奸罪的客体要件如下:

    客观要件: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2、须违背妇女意志。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因为婚前张某在违背周某意志的情况下,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周某发生性交的行为。而强奸罪的主要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主观的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张某均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故而应对张某定以强奸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张某在婚前对周某实施的暴力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尽管周某事后并未告发,且后来在婚后还多次自愿与张某发生性行为,但这一切均是发生在周某并不知道对自己施暴的人就是张某这一情况下,她是在不清楚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与张某结婚登记的,虽然她与张某在婚内期间所发生的性关系是自愿,但究其原因还是张某对周某的暴力行为导致了周某生出自杀轻生的念头,以至于周某在不知事情真相的情况下与张某结婚并在婚内自愿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故而张某对周某的暴力行为是整个事件的导火索,其利用暴力行为在先,致使周某自觉无颜面对现实而轻生,后张某又以安抚和劝导等手段骗取周某对自己的好感,最终来达到结婚目的,并致使二人在婚内多次发生性关系,故张某的暴力行为应负法律责任,应对张某定以强奸罪。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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