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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强奸朋友介绍的“女友”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30 10:21:27


     本网讯(通讯员 孙海雷 耿贵贤)   一男子经人介绍对象,第一次将认识不久的女方带回家中,因女方发现脾气不好欲离开,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了奸淫。8月30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强奸案。被告人程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射阳县临海镇无业人员31岁的程某曾因嫖娼,于2008年12月16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6日被射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3月29日释放。

    今年3月,程某经人介绍对象认识了被害人孙某(女,江苏省响水县人),同月27日中午,程某将孙某带至家中。当晚,因孙某发现程某脾气不好欲离开,二人发生争执。此后,程某来至孙某在其家中二楼的东房间,欲与被害人孙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孙某明确表示不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跑至楼下向程某母亲求救。此时,程某假意承诺不再碰孙某。随后不久,程某在其家中二楼东房间内,采用对孙某掐脖子、语言威胁等手段,对被害人孙某实施了奸淫。

    次日上午,被害人孙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当日,被告人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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