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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盗伐桉树获谅解领轻刑
发布时间:2012-08-30 10:49:59


     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两男子伙同他人盗伐桉树,获得赃款5000多元,东窗事发后,全部退出赃款并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也得到了法律的从轻处理。近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义、刘某贵犯盗伐林木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1年元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义、刘某贵伙同吴某(另案处理)先后四次到黄金镇黄金社区浮桥屯广西某林业投资有限公司罗城分公司承包桉树的林地内盗伐桉树,后把盗得的桉树请车拉到一煤矿出卖,共获赃款5639元。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广西某林业投资有限公司罗城分公司被盗伐桉树活立木蓄积量35.3立方米、出材量22.8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义、刘某贵已退出所得全部赃款人民币5639元。

    庭审前,广西某林业投资有限公司罗城分公司对被告人刘某义、刘某贵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义、刘某贵伙同他人盗伐属于他人所有的林木,所盗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35.3立方米,数量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盗伐林木罪成立,应依法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作案过程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均应按照两被告人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已退出全部非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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