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赵晓辉 汪国振)
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伐林木案,被告人孟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经查明,2011年8月3日至8月14日期间,被告人孟某某在没有得到林业部门的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在海拉尔区西山自然保护区、安邑车站西南国有防护林9块林地内,用油锯盗伐大量杨树,并将所盗伐的杨树部分出售给他人、部分拉到海拉尔奥丽华木材加工厂准备加工。经呼伦贝尔市林业勘察规划设计院《盗伐现场勘验报告》鉴定,被告人孟某某盗伐树木总蓄积量为1094.85立方米。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所盗伐杨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盗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关于被告人孟某某盗伐的林木数量问题,经查有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林业局海拉尔林场盗伐地块《现场勘验报告》,结合查获的被盗伐林木物证照片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盗伐数量。被告人孟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