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吴坦骏)
凤山县二男子心存侥幸合谋盗砍林场林木,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近日,广西凤山法院以被告人汪平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何刚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9年8月的一天,犯盗窃罪刑满释放不久的汪平与何刚携带柴刀、手锯窜到凤山县某国营林场林地伐倒十余株杉树,并剥掉杉树皮。数日后,二被告人又窜到原先盗伐杉树的林地,再次盗伐十余株杉树,前后共盗伐26株杉树。同年9月7日下午,二人再次到该林地将所盗伐杉树中的23株杉树锯解成2.2米长的杉原木,次日下午5时许雇请本屯的黄某、罗某将原木搬运到凤巴二级公路边。9日凌晨,汪平、何刚雇请本屯的黎某驾车将杉原木运到凤山县某木材公司出售,得款1670元,所得赃款,汪平、何刚支付工费及运费后共同分赃。汪平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汪平、何刚盗伐的26株杉树的立木蓄积为5.5506立方米,折合原木蓄积3.88512立方米。2012年3月22日、3月28日,被告人何刚、汪平各赔偿良利林场经济损失人民币8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平、何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伐国有林场的林木,主观上具有盗伐林木的故意犯罪,客观上结伙实施盗伐林木的行为,数量较大,其行为已完全具备盗伐林木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平、何刚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汪平、何刚共同预谋,积极实施盗伐、销售林木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汪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汪平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认其盗伐林木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盗伐林木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汪平、何刚主动赔偿良利林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汪平、何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