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海生 吴湾)
9月13日,江西资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案,兰某某、李某某均获有期徒刑3年,各处罚金1万元。傅某某、张某某均获有期徒刑1年零5个月,各处罚金1万元。
法院查明,兰某某等四被告人,均为福建省邵武市人。2011年12月的一天,四人听说资溪马头山原始森林一道路旁有腰径45公分左右的红豆杉,便商量择机盗伐。2012年1月初,四人租车到资溪县马头山镇昌坪村油榨窠踩点,发现有三颗红豆杉树,便决定择日来偷;当月14日晚10时许,四被告人伙同另外三人(在逃)携带手锯、绳子等作案工具,租乘面包车从福建省邵武市出发,来到资溪县马头山镇昌坪村油榨窠,将长在路边一棵立木蓄积3.18立方米南方红豆杉锯倒分成两段运回邵武出卖,卖得人民币73000元。所得脏款被七人平分。3月,该案告破, 7月15日资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某某等四人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四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兰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傅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且在被羁押期间表现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四人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