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媛花)
承揽雨棚焊接工作却因穿拖鞋而不慎摔下死亡,家属起诉定作人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12年8月26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被告邱某作为受益人虽在事故中并无过错,但根据公平原则应当适当补偿原告方的损失。
2011年10月,被告家的房子准备加工安装雨篷支架,经了解得知他人的雨篷支架都是交给长期从事电焊的彭某做,于是与彭某约定由彭某包工包料,商定报酬150元。之后,彭某穿着拖鞋带着电焊工具来到被告邱某家进行工作,将雨篷支架安装固定于被告房屋前缘墙面上。被告因不懂电焊及安装,只在旁边观看,后因故离开现场。被告离开现场后,彭某又穿着拖鞋在楼梯上进行空中作业,因脚上拖鞋滑落踩踏,彭某从楼梯上跌落下来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彭某为被告邱某包工包料安装其房子的雨篷已形成事实上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彭某作为长期从事雨篷支架安装人员,明知要站在楼梯上工作,还穿着拖鞋施工,具有重大过错,而且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并无过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彭某应对其自身损害承担责任。但根据公平原则,定作人是受益人,应当对死者彭某进行经济补偿。经法院做工作,被告邱某主动表示愿意补偿原告方相应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