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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年酒后乱性强奸女服务员获刑七年
发布时间:2012-09-05 14:52:58
本网讯(通讯员 饶中研 张慧)
江西横峰一“90后”少年黄某某到娱乐城去唱歌,不想竟酒后乱性,伙同他人轮奸服务人员。近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黄某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1991年出生)与张某某(已判刑)、祝某某(已判刑)等人在横峰县某娱乐城8288包厢内唱歌,在此期间,该娱乐城服务人员杨某被叫至8288包厢内陪客,张某某等人欲对被害人杨某猥亵,遭到拒绝,张某某、黄某某、祝某某三人便商议对杨某实施强奸。当晚2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将杨某按倒在包厢内的沙发上,三人将杨某的衣服脱光,对杨某进行威胁、殴打,然后张某某、祝某某、黄某某三人轮流对杨某实施奸淫,并且强迫杨某用嘴轮流为三人刺激性器官。杨某在强烈反抗的过程中,其一个上门牙被张某某打折,身体多处被三人致伤,经法医鉴定,杨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甲级。事后张某某还强行将杨某拖到包厢外的过道上,欲将其带到宾馆后,继续对其实施强奸,后因有人看见便逃走了。10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杨某到横峰县公安局报案。 另查明,2010年9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但直至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以后仍未如实供述自己强奸的犯罪事实。庭审时,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亲属到受害人杨某家中赔礼道歉并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取得了受害人杨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张某某、祝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实施殴打、威胁、强行与被害人杨某发生性关系,并且强迫杨某用嘴轮流为三人刺激性器官,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辩护人提出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某系从犯的意见,经查,张某某、祝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共同商议对被害人杨某实施强奸,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直至在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以后仍未如实供述自己强奸的犯罪事实,在庭审时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条件。但其具有主动投案的情节,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系未成年人,案发后,主动对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应减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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