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宋兴芳 李泽荣)
为帮老板挽回“面子”,持刀抢劫钱财泄愤,不曾想替他人出头,却因此获罪领刑。近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漆军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9月29日晚上,宜丰县澄塘镇毛家村个体司机毛方文(已作不起诉处理)与高安市的个体司机张利军、李学山,在宜扬公路澄塘毛家村口路段因互相没有让路而发生争执,毛方文打电话给为其开车的司机被告人漆军林过来帮忙。漆军林叫朋友黄光(已判刑)一起乘“的士”赶往。二人赶到后与毛方文一起对张利军进行了殴打,后在交警的劝解下停手并让对方放行。毛方文、漆军林、黄光事后仍然不服气,觉得在宜丰还受高安人的气失了面子,于是继续乘“的士”追赶对方货车,并强行将车拦下。被告人漆军林、黄光从“的士”上下来,漆军林手里拿了一把砍刀,张利军见状下车逃跑。漆军林持刀追而未得便返回拦车地。漆军林首先威胁并殴打被害人李学山,要其拿1000元出来,同时黄光等人也在旁言语威胁,李学山被迫拿出身上的630元钱。三人抢得钱后即乘“的士”逃离了现场。事后被告人漆军林分得赃款430元。2011年6月27日,被告人漆军林到宜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漆军林伙同他人为泄私愤和非法占有,采取拦截车辆、殴打、威胁被害人等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为共同犯罪。被告人漆军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漆军林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可减轻处罚。其已全部退赃,可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