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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少年伙同他人抢劫中学生获刑二年
发布时间:2012-09-13 14:43:36
本网讯(通讯员 揭氢)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入校抢劫中学生,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000元。
2011年5月上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某邀集他人窜至丰城市铁路中学找学生黄某要钱,因黄某未带钱而未得逞。当晚,刘某等人又窜至铁路中学,将黄某带至中学一厕所旁角落处,问黄某要钱,黄某不给,刘某便动手打黄彪,并要同伙一起对黄某拳打脚踢,黄某被迫拿出10元钱交给被告人刘某,刘某嫌钱少,继续殴打黄某,黄某被迫拿出身上所剩的40元钱交给刘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合伙使用暴力,劫取他人钱财,且使被抢学生产生了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等危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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