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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机为避行人撞摩托车致一人死亡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20 10:19:02


     本网讯(通讯员 章筱青 张建辉)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王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2年6月7日22时40分左右,被告人王平驾驶赣H5D886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油墩街往景德镇方向行驶,途径304省道田畈街镇汪家桥路段时,因避让前方右侧行人而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驾驶二轮摩托车正常行驶的王治良相撞,两车当即翻入路边稻田,王治良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平立即拨打122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等待交警到现场接受处理。经鄱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平应付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平支付了现场处理费、尸体运输费共4000元。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王平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23.6万元,由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鄱阳  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被害人家属1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平违反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平在案发后拨打电话向交警报告,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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