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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工作三个多月三手指被压断获赔
发布时间:2012-09-20 11:21:07
本网讯(通讯员 熊红卫)
参加工作三个多月三根手指被压断,构成工伤,依法可以享受工伤待遇。9月19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泰和县某电子厂支付原告曾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共计98813.2元。
原告曾英于2011年3月3日受聘,到被告泰和县某电子厂务工,负责机械成型PL外直头,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1年6月30日13时许,原告在PL外模岗位上操作时,左手拿料,右手扭动锁模,不慎将左手拇指、中指、食指三指压断。后原告在泰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2天,被告派人到医院护理,并支付了原告全部医疗费。2011年8月12日,原告向泰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1年10月13日,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曾英受伤事故为工伤。 被告不服,于2011年12月14日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2年2月15日,吉安市人民政府以吉府复发(2011)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维持认定为工伤的决定。2011年9月9日,吉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原告曾英为六级伤残的结论,被告对鉴定结论不服,向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2011年12月20日,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原告曾英为六级伤残的最终结论。2012年3月26日,泰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定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由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半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2个月本人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87666.5元。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认为泰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1375元/月计算其工伤待遇过低,应当以2010年度泰和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1元/月计算,故诉至法院。另查明,2010年度吉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924元,泰和县参保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月缴费最低基数为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曾英与被告泰和县某电子厂通过自愿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原、被告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原告曾英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伤,并经认定为工伤,且达到伤残六级,依法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原、被告双方经泰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并由被告支付原告相关工伤待遇。现原告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无异议,但对享受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异议,并诉至法院,其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不满一年,其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无法计算,应当按照2010年度工伤保险的月缴费工资1539.2元/月计算原告的工伤待遇。原告要求以2010年度泰和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1元/月计算其工伤待遇,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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