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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亡 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09-21 16:15:04


     本网讯(通讯员 赵国立 王丰贤)   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酿成事故,造成共同乘车人当场死亡,事后积极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2年7月25日8时许,被告人周某无证驾驶自有的跃进牌双排座小货车搭载12名旅客,从该县所略乡往县城方向行驶。8时30分,当车辆行驶至龙田线2KM +500M米处时,由于制动失效,周某向右猛拐方向致使车辆翻于路上,造成乘车人黄某跳车死亡和车辆严重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认定,被告人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后,被告人周某支付被害人黄某家属丧葬费41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被告人周某赔偿给被害人黄某家属41200元。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黄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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