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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卫工人被建筑垃圾砸伤后获赔50万
发布时间:2012-09-24 11:46:43
本网讯(通讯员 程波 钟光城)
一环卫工在清扫街道时万万没想到,自己突然会被房顶的建筑垃圾砸伤当场昏倒,尔后诉请要求施工方和房主赔偿损失,并得到了法院支持。日前,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被告罗军夫妇赔偿原告张群兰医疗费等损失共407224.32元,被告罗丁冲赔偿张群兰101806.08元。
2010年10月4日清晨,柳江县环卫站职工张群兰像往常一样在基隆综合区门头路清扫街道垃圾,突然附近房顶落下一袋建筑垃圾正好砸中扫地的她并当场昏倒,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症断为脊髓损伤并高位截瘫,住院治疗近半年,期间由其丈夫和女儿护理。2011年4月,广西明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认定张群兰为二级伤残,护理等级为二级。面对“从天而降”的横祸,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原来被告罗军夫妇承包被告罗丁冲房屋的加层工程,但两人并无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事发时,罗军夫妇一人在房顶向地面丢掷建筑垃圾,一人则在一楼负责看守,在原告张群兰经过该房屋时,由于罗军夫妇疏忽大意未及时提醒行人导致事故发生。原告受伤后,被告罗军夫妇向张群兰支付医药费36500元,罗丁冲支付张群兰医药费77500元,后因三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张群兰遂向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罗军夫妇和罗丁冲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86569.2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群兰受伤是因为施工方罗军夫妇疏忽大意所致,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故被告罗军夫妇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被告罗丁冲作为施工的定做人,明知罗军夫妇没有相关房屋建筑施工资质及相应安全设施,而将五层半的楼房发包给罗军夫妇加盖楼层,对承揽人的选任存在一定过失,且对于被告罗军夫妇从六层半的楼顶向地面丢掷建筑垃圾的高危行为,未尽到提醒义务和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故对于原告张群兰受伤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酌定被告罗军夫妇承担80%的事故赔偿责任,被告罗丁冲承担20%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张群兰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一审法院认为应按照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收入46.47元/天,认定住院护理费为16543.32元。最后,柳江法院判决被告罗军夫妇赔偿原告张群兰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391978.98元,被告罗丁冲赔偿原告97994.74元。此后,因原告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对原告张群兰住院期间护理费赔偿标准偏低,应参照《2010年柳州市劳动力市场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中医院陪护工100元/天,遂改判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35600元,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各项经济损失数额予以维持。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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