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高胜敏 孙丰堂)
驾驶无证摩托本就违法,而撞到行人后又逃离现场更是于法不容。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2年3月23日晚7时35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一辆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载着张某由袁州区南庙乡往袁州区市区方向行驶,在行驶至南庙乡白马农庄门口路段时与行人黎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黎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拦下一过路车辆,请该车司机报了警,但在120到达前,被告人刘某带着张某逃离了事故现场。2012年4月27日,刘某到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投案自首。经认定,被告人刘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但被告人刘某在逃逸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积极赔偿死者经济损失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