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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店老板以小恩小惠诱奸少女领刑
发布时间:2012-09-26 09:45:57


     本网讯(通讯员 昌婵)   陈某在镇上开有一家电器商店,门面不大,但衣食无忧。因腿有残疾,陈某年过三十仍未娶妻。

    镇上初中就在陈某店面附近,常有在校学生来陈某店里玩,陈某经常热心地借钱给学生,10元、5元不等。但借钱要还利息,利息由陈某定,并规定了还款期限,过期不还的利息更高。

    12岁的初一女生小李向同班男生小郑借款15元,因迟迟不能归还,超过期限2个月,连本带利上涨到80元。小李更无力偿还。小郑告诉小李向陈某借钱归还欠款。在陈某的“协调”下,小李向陈某借款60元,归还小郑,还清了债务,但债主变成陈某。

    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加上利息,小李需归还陈某110元。小李无力归还,陈某见多次催促未果,将小李诱骗至某村外一废弃的水井旁边。让小李让他“耍”一下,将她推倒在地,强行脱去小李衣裤。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奸淫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因陈某当庭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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