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陆强 韦国强 罗雪松)
“谢谢法官,谢谢法官!太辛苦你们了!”9月26日上午,坐在轮椅上的杨某接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法院执行法官送至家中的执行款后,连声道谢,感激不已。
2011年7月23日16时许,林某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行驶至广西花鸟市场前路段时,将正步行通过人行横道的本案申请执行人杨某撞倒,事故导致杨某身体多处严重受伤住院并高位截瘫。交警责任认定:林某单方过错造成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发生事故的重型专项作业车的登记车主为南宁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林某为该公司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该车在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案事故在保险期限内。案件经兴宁区法院(2012)兴民一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赔偿杨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购买轮椅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0000元;南宁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杨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购买轮椅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8232.1元。
判决于2012年8月14日生效后,责任方未履行判决义务,8月28日杨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迅速制定执行方案,多方着手执行该案。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将110000元执行款转入了法院账户。考虑到申请执行人急需这笔执行款维持生活及继续进行治疗,但其住所地位于青秀区某镇距离法院较远且有一大段山路要走,而事故发生后杨某的双腿残疾行动不便,不宜过于奔波,兴宁区法院执行局陆强局长决定亲自将这笔执行款送到杨某家中。9月26日上午,陆局长与案件主办法官带着执行款和两盒月饼,驱车近两个小时来到杨某家中,在传统中秋佳节前,将110000元执行款和浓浓的为民之情送至申请执行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