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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氏遭遇连环撞身亡 肇事者逃逸几公里又返回
发布时间:2012-11-21 15:52:37


     本网讯(通讯员 王川)   男子驾车撞死人后,逃离现场没有多远,又返回来承认肇事并主动作出赔偿。2012年11月20日上午,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经过审理该案后,对该男子依法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的判决。

    2011年6月19日凌晨2时50分许,吴晓刚驾驶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从南宁拉冬瓜前往四川,撞死了在机动车道内同向行走的无名氏。事故发生后,吴晓刚下车查看发现无名氏已死亡,便驾车离开现场,继续前行。

  3时许,杨国秀驾驶自已的奥铃牌厢式货车经此处与对向来车会车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致使其货车从无名氏下身碾压过去,杨国秀发现后即停车查看情况,见路上无名氏已无呼吸,便打110报警。

  凌晨3时30分许,吴晓刚驾车行走约几公里后又调头回到现场,然后下车向杨国秀讲是其货车撞倒该人,杨国秀亦告知吴晓刚自己的车也碾压了该人,已报警,后双方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来处理。

  凌晨5时55分,交警部门到现场勘查处理,经河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第一起事故,是吴晓刚在夜间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其货车左前角碰撞无名氏致其当场死亡,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无名氏违规在机动车道内行走,是造成事故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第二起事故,杨国秀与对向来车会车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致使其货车碾压无名氏尸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吴晓刚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对现场进行保护,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案后,被告人吴晓刚支付无名氏遗体火化等费用10710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吴晓刚预交40000元到金城江区法院作为赔偿费用。

    金城江区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晓刚违反交通法规定,驾驶车辆在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晓刚驾车离开现场一会儿后又转回到现场等待处理,其时间是持续的,其主观上已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理,不逃避法律追究,故其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鉴于被告人吴晓刚主动承认其肇事,且主动支付死者后事费用,并又预交死者的赔偿款,庭审时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吴晓刚确有悔罪表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对其可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根据被告人吴晓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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