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学生行走遇车祸 法院调解获赔6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2-11-01 16:59:06


     本网讯(通讯员 吴坦骏)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获得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及其雇主6万余元的赔偿。

    2007年间,凤山县某单位与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由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凤山县砦牙乡的一项建设施工,凤山县的张荣为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负责该工程的施工工作。2009年10月11日下午,凤山县人罗轩驾驶多功能拖拉机牵引一台带灌洒布机由凤山县砦牙乡的天堤桥工地往长洲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长(洲)砦(牙)线,林楼路口路段时,带灌洒布机脱落碰刮行走中的小学生刘丽、刘江,造成刘丽受伤的交通事故。案经凤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轩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丽、刘江无责任。刘丽受伤后,当天被送到砦牙乡卫生院进行抢救,继而又多次到凤山县人民医院、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罗轩所驾驶的多功能拖拉机已向保险公司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事发时在有效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罗轩、张荣二人及保险公司支付刘丽、刘江第一、二次的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15711.82元。刘丽的伤经河池市一品司法鉴定所鉴定为VIII(八)级、X(十)级多等级伤残。刘丽及其父母认为罗轩当时驾驶车辆是为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和张荣拉沥青铺路,也应对其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保险公司、张荣及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凤山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一、被告保险公司自愿赔偿原告刘丽护理人员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营养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3850元,并限期支付;二、被告罗轩、张荣自愿共同赔偿原告刘丽护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482元,并限期支付。三、原告刘丽则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已经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