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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不投交强险被撞致死 肇事者有限赔偿
发布时间:2012-11-20 09:04:24


     本网讯(通讯员 覃立革)   2月23日,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车主邓云发被判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者家属的损失。

    2010年间,邓云发购买了一辆拖拉机,但未投2011年的交强险。2011年10月16日下午该拖拉机在行驶过程中出现故障,邓云发便停车维修。到次日凌晨,韦民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到邓云发停车维修路段时碰撞该拖拉机的尾部,造成韦民当场死亡。由于邓云发在停车维修过程中没有设置有效的警示标志,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韦民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之后韦民的父母向田林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邓云发在交强险的死亡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110000元。

    田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韦民父母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才视不同情形由相关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赔偿。但由于邓云发没有为其拖拉机投保交强险,致使韦民父母的损失得不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投保交强险是一项法定义务,邓保军违反法律性规定,不投保交强险,其过错行为导致韦民的父母无法得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侵害了韦民父母的合法权益,邓云发应就此承担民事责任,赔偿韦民父母因得不到保险公司赔偿而产生的损失。据此,判决支持韦民父母的该项诉讼请求。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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