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锋)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张某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9日傍晚,被告人张某春与同村的张某明、张某发、张某平及油墩街镇老下村的王某宝等八人在镇上吃饭、喝酒,晚23时许,王某宝骑摩托车把张某春送回家,其余人还在KTV娱乐,王某宝将张某春送到家离开后,张某波来到张某明家,爬上张某明的床,用手肘顶住正在睡觉的张某明的妻子张某的有右胸部,脱张某的内裤,张某惊醒后拼命挣扎,双手在张某春的身上乱抓,张某春则抓住张某的双手,咬伤张某的下颌和下腹部,对张某强行奸淫。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下颌、胸部、下腹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张某春的颈部、胸腹部和右侧背部分布大量的条形抓痕,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张某指甲内擦拭物检出一男性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支持为张某春所留。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春赔偿被害人张某医药费2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春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抓手、撕咬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