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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委会出纳挪用公款购房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28 14:35:30


     本网讯(通讯员 朱银环)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案,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葛商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葛商海自2004年始在丰城市梅化乡湖军村委会担任出纳。2011年6月被告人葛商海购买梅化乡居民黄军群的商品房,因购房款不足,便于2011年11月1日挪用其保管的村委会公款37000元付给黄军群。案发后,挪用的公款于2012年3月21日被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追回并交给梅化乡财政所。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葛商海利用担任村委会出纳的便利条件,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退回赃款,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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