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韦柳娜 莫芬)
男子夜间行车不留神碰撞停靠路边的摩托车,造成一人死亡,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受害人并且主动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为自己的罪行担起责任。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覃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5月1日,覃某驾驶别克牌小轿车沿国道210线由南丹往金城江方向行驶。19时许,车辆行驶至国道210线2704KM加500M处时,追尾碰撞由卢某农停放在道路右侧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坐在摩托车上的乘客卢某春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卢某农、苏某先后赶到现场,苏某拨打了110电话报警。覃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叫救护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经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覃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农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2012年5月9日覃某与死者卢某春的家属在本院交通法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12年5月2日、2012年5月18日、2012年6月13日分三次履行完毕,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降低车速确保行驶安全,未按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覃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成立自首,对其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案件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