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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委支书借危房改造项目敛财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08 10:13:29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广西贵港一村委支书利用其协助政府危房改造工作的便利,编造农村危房改造户资料骗取国家补助款,又为他人谋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并从中受贿,最终锒铛入狱。9月27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决被告人朱某然犯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没收被告人朱某然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万一千元,上缴国库。

    2010年间,被告人朱某然串通刘某宁、刘某福、刘某英、刘某兰、朱某遂等人利用其协助木梓镇政府管理木梓镇三联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便利,编造被告人朱某然孙子朱某炜(2005年4月7日出生)农村危房改造户资料,骗取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朱某然分得赃款人民币6800元。

    2011年间,被告人朱某然又利用其协助木梓镇政府管理木梓镇三联村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农户刘某高、刘某才申请获得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后朱某然分别收受了刘某高人民币2000元、刘某才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然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工作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然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且与办案机关掌握的贪污罪行属不同种的受贿犯罪行为,属自首,依法对受贿罪可免除处罚。被告人朱某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贪污罪行,依法对贪污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然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然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朱某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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