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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施工触电身亡 供电公司赔偿5万
发布时间:2012-10-11 13:31:50
本网讯(通讯员 周军 骆卫锦)
邓某为人做阳台护栏时,不慎被高压电击中触电死亡。因赔偿问题与供电协商未果,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弋阳县供电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5.4万元。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由被告弋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4602.5元。
2012年2月7日上午11时左右,邓某在弋阳县圭峰镇野鸡坂村张某家三楼做阳台护栏过程中,因摆放钢筋不慎触碰到张某房屋三楼阳台东南角下方约50厘米处的10KV高压线,被电击身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与张某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张某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70000元。被告弋阳供电公司是10KV高压线的产权人和经营者。 被告弋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张某违反法律规定在电力保护区内建房,作为雇主,也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邓某是在电力保护区内作业触电,其自身存在过失,被告应当予以免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法院申请追加雇主张某为本案被告,但原告向法院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张某作为本案的被告 一审法院认为,邓某从事雇佣活动遭受高压电电击身亡,作为其近亲属的三原告,依法享有请求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的权利。因被告弋阳县供电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邓某的死亡是其故意或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故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邓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施工房屋旁边架有高压线,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自身的安全,而其在摆放钢筋过程中触碰到高压线,被电击身亡,即证明其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故邓某对其电击身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三原告因邓某死亡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156007.2元。根据被告弋阳供电公司的过错程度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被告弋阳县供电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即54602.5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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