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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无业青年街头强拽两女子进面包车行抢劫
发布时间:2012-10-11 09:35:09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青年男子刘某传是无业青年,成日无所事事,因没有钱用,便与其他几名无业男子结伙开车抢劫过路女子,最终自食其果,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传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给被害人唐某芬和唐某芳。
被告人李某传与林某聪、凌某宏、林某强、林某家均为无业青年,常常聚在一起吃喝玩乐。一次聚会,林某聪提议假装是搭客的,拉人上车后抢钱,大家听了一致赞成。2011年3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传开一辆面包车载林某聪、凌某宏、林某强、林某家准备好刀、棍等作案工具,密谋窜到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当五人开车经过桥圩镇木格路口时,被告人李某传说看见路上有两个女子背包,便决定要抢她们身上的钱,大家都同意。随后,由李某传驾驶面包车搭载他们从桥圩镇尾随受害人唐某芳、唐某芬乘坐的出租车到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高中门口,两个女子刚下出租车站在路边时,林某聪、林某强、“狗熊”和被告人李某传先后下车强行拽受害人唐某芳、唐某芬到他们的面包车上,用刀、棍对两名女子进行威胁,抢走唐某芳、唐某芬身上的现金人民币共1100多元、步步高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金耳环两对、银行卡三张及腊肉五块,并在车上威迫唐某芳、唐某芬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将唐某芬其中的一张银行卡内的人民币2800元取走。被告人李某传分得赃款人民币400元。2012年6月29日,被告人李某传在家人动员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 庭审后,被告人李某传的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交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应依法追究其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传负责驾驶车辆配合同案人实施抢劫行为,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传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传退出部分赃款,减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传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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