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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酒后随意打人损毁财物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11 09:37:00
本网讯(通讯员 孙海雷 孙宇)
酒后乘车路遇施工封道,随意殴打现场施工人员砸毁财物。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杜某犯寻衅滋事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2年3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杜某酒后乘坐其朋友的面包车至射阳县临海高等级公路射阳段施工场地时,因公路被封,车辆无法通过,被告人杜某便下车与施工人员发生争执,并随意殴打现场施工人员薛某等人,后又用石块等物砸坏施工挖掘机上的6块挡风玻璃。经射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7000元。 被告人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与受害人(挖掘机机主)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人民币21000元,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得到受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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