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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男子酒后砸了公交又砸警车
发布时间:2012-05-28 15:33:5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汪建 范超)   酒后坐公交上街与司机发生口角,殴打司机并砸坏公交车,在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处置时,又对警车进行打砸。近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姜某、汪某管制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姜某、汪某同杨银某、杨间某、周某等人在夏埠加油站旁的“林场饭店”吃饭喝酒。酒后,杨间某、周某要上街,便拦下被害人刘某驾驶的由志光至鹰潭的公交车。被告人姜某在送杨、周二人上车过程中与刘某发生口角,遂上前殴打刘某,被他人劝下车后,又跑到驾驶室车旁欲强行将刘某拉下驾驶室。此时,杨银某也上车欲强拉刘某下车,被告人汪某伙同杨银某用拳头对刘某进行殴打,被告人姜某捡石头、用菜刀砍砸公交车,并将公交车前挡风玻璃等物砸坏。刘某乘机下车逃跑,被告人姜某、汪某在后追打刘某。未果,返回现场的被告人汪某将公交车的后挡风玻璃砸坏。随后,夏埠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进行处置,被告人姜某与民警发生冲突,并躺在出警车下敲打警车,被告人汪某将出警车前挡风玻璃砸坏。经鉴定,公交车、出警车被砸坏的物品价值分别为1439元、1198元。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汪某分别于2010年7月19日、2010年7月10日主动到夏埠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鹰潭志光公交车队、夏埠派出所均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杨银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涉嫌犯盗窃罪,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长时间无法到案,鹰潭市月湖区法院遂于2012年1月10日裁定对被告人杨银某犯寻衅滋事罪中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汪某随意殴打他人,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姜某、汪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两被告人及其同案犯杨银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且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可以对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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