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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枪男子伙同他人偷三辆汽车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11 09:46:02


     本网讯(通讯员 鹿参 张志贤)   被告人王某,家住广东乐昌市,在一次赌博时,赢得一辆汽车和一把枪支。王某于2011年11月份到江西向塘参加其姑姑的葬礼后,到江西共青城市游玩。期间,二被告人驾驶作案车在共青城市偷得两辆汽车。一个半月后,二被告人再次来到共青城市,偷得一辆汽车。

    经审理查明:1、2011年11月5日晚,被告人王某、欧某窜至共青城三米田超市门口,发现一辆灰色的黄海奥龙越野车后车门未锁,经查,电瓶没有电,二人开作案车买来电线给被盗车充电,并用自制的钥匙将车辆打发盗走。11月6日凌晨,二被告人在共青城碧水华庭小区用自制钥匙套开车门,偷走一辆现代途胜牌越野车。12月24日晚,被告人王某和欧某又窜至共青城北峰社区卫生院斜对面马路上,欧某切断电源线,王某用自制钥匙套开车门,利用剪线、搭线的方式将车打发,偷得一辆尼桑骊威牌越野车。

    2、2011年11月初,被告人王某、欧某窃得上述浅绿色现代途胜越野车后,王某将该车开至被告人白某的汽车修理厂修理点火锁等部件。期间,王某让白某为其拆卸发动机附件,试图篡改所窃得的浅绿色现代途胜越野车的发动机号,待发动机附件拆除后,王某见发动机号不容易发现,便放弃了篡改发动机号,后王某篡改车驾号未果,将车架号破坏。之后,王某将该车存放在被告人白某处一个多星期,并曾告知被告人白某公安在搞行动,车子不要乱使用。

    3、2012年1月,共青城公安分局从被告人王某的作案车上扣押1把类似枪支物品及14枚类似弹药物品。经鉴定,类似枪支物品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自制12号折柄双管猎枪,枪管内装填有1枚12制式猎枪弹以及1枚12号改制猎枪弹;14枚类似弹药物品中含8枚12号制式猎枪弹、2枚12号制式猎枪弹、3枚国产“64”式7.62mm手枪弹、1枚国产“51”式7.62mm手枪弹。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欧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白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三被告人不服并提起上诉,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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