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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开车撞死三人自首并赔偿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2-10-11 09:47:33


     本网讯(通讯员 黄文青)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撞死三人,肇事后主动自首并积极赔偿的交通事故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3日11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赣CG5757号福田重型仓栅式货车从相城前往灰埠,途经高安市黄付公路16KM+500M处时,与相对行驶的刘某驾驶的无牌三雅两轮助力摩托车(车上乘坐肖某、胡某)相撞并侧翻在路下,造成刘某、肖某、胡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立即打电话报案,后主动到高安市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经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012]第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共72万元,被害人家属已得到了46万元的赔偿款,还有26万元尚未支付给被害人家属。但被害人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一、二审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50万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在案发后已部分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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