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常玲)
日前,安徽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判处被告人朱行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4日13时40分,被告人朱行龙无证驾驶无号牌“世杰”牌三轮汽车,由怀远县前往淮南市,沿X050线自北向南行驶至怀远县常坟镇境内水巷村路段,在左驾方向避让路面障碍时,致坐在副驾驶座位的朱本学从车上掉落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月7日死亡。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行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怀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朱本学系交通事故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行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朱行龙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经查,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朱行龙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朱本学无责任。被告人朱行龙对该责任认定无异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朱行龙虽认罪态度好,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但至今没有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其行为没有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故被害人亲属建议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