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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一村支书挪用村社集体资金15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10-11 16:24:04


     本网讯(通讯员 邹艳艳)   今年49岁的张某本是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一村社支书。“不安分”的他,竟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村社集体资金15万元,进行个人营利活动。近日,重庆市涪陵区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没收张某犯罪所得利息1036元上缴国库。

    据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7日,被告人张某在担任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某村社村文书期间,利用其负责村、社集体资金收支管理的职务之便,挪用该村的村社集体资金15万元,用于个人购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天添金”进行营利活动,获利1036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将挪用的集体资金15万元归还至清溪镇财务代理中心。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己主动退还了赃款1036元。

    重庆市涪陵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张某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案发后己退还了全部赃款,其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得的非法利息,也己全部退还收归国库;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涪陵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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