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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棚坍塌砸伤民工 施工单位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2-10-12 16:54:50


     本网讯(通讯员 周军 向红卫)   施工单位搭建的工棚突然坍塌,将避雨的民工何某砸伤,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何某一纸诉状将中铁五局(集团)

    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对此起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宣判,判令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何某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74325.67元。

    2011年6月24日下午,原告何某在弋阳县花亭乡涵潭分场龙虎山电灌站工地订模板,因天气变化,下午5时许,原告到被告五局二分部沪昆高铁项目弋阳特大桥296#墩钢筋加工场(龙虎山桥头钢筋棚)内避雨。避雨期间,因强风过境,将钢筋棚掀起,导致钢筋棚整体坍塌,造成多人受伤。原告被倒下的钢管砸伤,造成左股骨颈骨折、L4椎体右横突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五局二分部将原告送到弋阳县人民医院、杨勇医院住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24735.83元。住院期间被告五局二分部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19445.43元。2011年12月26日,原告的伤情经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6级伤残。

    另查明,被告五局二分部是被告中铁五局下设的临时机构,未办理工商登记。

    原告认为,因工棚是被告搭建的构筑物且管理不善,导致原告受伤,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02492.78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五局二分部作为钢筋棚的管理者,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职责,导致钢筋棚被大风掀翻坍塌砸伤原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被告的钢筋棚避雨之前,应当观察避雨场所的建筑性质,是否适合避雨,且在避雨过程中,应当注意自身的安全,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应对措施,尽量避免损害的发生,但原告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对自身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何某受伤造成的损失合计117213.93元。被告五局项目二分部是被告中铁五局设立的且未办理工商登记,相关法律责任应当由被告中铁五局承担。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中铁五局承担80%的责任,即93771.1元,被告五局项目二分部已支付了19445.43元医疗费,故被告中铁五局还应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74325.67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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