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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与13岁女网友发生性关系被判强奸罪
发布时间:2012-10-16 09:57:17


     本网讯(通讯员 宋海灵)   17岁少年与13岁女孩通过网络恋爱了,在女孩父母的警告下仍与女孩发生性关系,无知少年为他的冲动与无知付出了代价。日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2年6月11日中午,被告人王某赶到江苏省新沂市某镇中学,将其网恋二年的该校初一学生周某某(女,1998年6月2 7日出生)接到怀远县荆芡乡自己家中,当晚两人发生了性关系。次日上午,周某某父亲周某信在与王某通话中明确告知其女儿未满十四周岁,并说王某这是犯罪,但被告人王某不听劝阻仍在当天晚上又与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王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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