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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工地摔伤起诉获赔
发布时间:2012-10-18 09:49:34
本网讯(通讯员 郇小军)
10月17日,江西省永修县法院判决了一起身体健康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15000元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被告方某和胡某各自再赔偿原告曹某18844元和27625.32元。
原告曹某租住在被告胡某家的地下室,住了有一年多,租金为一年1200元。2011年6月中旬被告胡某家做房子,包工头方某要求胡某地下室不能住人,否则有危险,但胡某未引起重视。7月3日原告曹某摔伤。 2011年7月22日,原告曹某与被告胡某和方某签订协议,内容大概为曹某在2011年7月3日晚九点钟左右在建设工地跌伤一事,经承包方方某和房东胡某及跌伤方曹某共同协商后,方某和胡某一次性付给曹某全部医疗费、误工、护理等费用15000元,曹某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其它要求。曹某住院治疗35天后,经法医鉴定伤残九级。曹某遂将被告胡某与方某诉至法庭,认为当时自己为了救命万般无奈才签订的不公平一次性了结协议,该协议是乘人之危的,要求撤销并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共97531.97元。 被告胡某辩称原告没资格要钱,不同意原告的请求。也不同意原告撤销协议。同时认为原告到自己家闹事,没办法,因为自己是开店的,要图吉利。原告丈夫的连襟陈某,也是自己的小舅子,做工作叫自己签一次性了结协议说去搞方某的钱,要不然方某也不签字。总之,这份协议是原告曹某在欺骗自己的状态下才签字的,自己也不知道曹某是否在工地跌伤,曹某是在诈骗。 被告方某辩称原告受伤的事情当时也不清楚,后来才知道,自述认为是因为胡某签一次性了结协议,自己也就签了字。原告曹某究竟是否在工地跌伤不清楚。 原告曹某还将签协议的过程暗自录音,被告胡某和曹某认可录音中的内容是各自所说的话,但认为是在原告曹某的欺骗状态下被诱说的话。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曹某与被告方某、胡某双方最大的分歧在于被告胡某和方某认为协议和录音不真实,进而否认原告曹某在被告方某工地跌伤。但庭审中,被告方某和胡某皆承认协议是各自签的字,录音是各自的讲话,两被告认为是在受到欺骗的情形下签的字,说的话。法院当庭告知两被告若认为原告存有诈骗,二人在一星期内须去公安部门报案认定协议和录音的真实意图。但在规定的时间内二被告未能报刑事立案,并且二被告并无其它证据证明协议和录音是在受到欺骗的状态下作出的意思表示。因此对二被告的质证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由于协议签字和录音对话皆为被告方某忠和胡某的个人行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于协议和录音的真实性法院予以采信,同时对协议和录音的内容亦予以采信,即从协议和录音的内容可以判断原告曹某是在被告方某工地跌伤。从原告曹某的损害情况及二被告的赔偿数额看,原告曹某与被告方某、胡某之间签订的15000元赔偿显然有失公平。 被告方某作为工地承包者,在无证据证明原告曹某有重大过失及故意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方某在施工前已经明确告知被告胡某工地边上不能住人,其已经尽了一定的安全告知义务,应减轻其责任负担。另外,被告胡某在得到被告方某明确的安全告知义务后,没有坚持让原告曹某搬离租住房,放任原告曹某继续租住在工地边上,没有采取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且收取租金,为直接的收益者。因此,被告胡某亦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曹某租住在被告胡某家有一年之久,其本人亦认可跌伤时间发生在工程施工后十多天,在一个熟悉的环境且为一具备全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原告曹某对于自己的跌伤存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其应对跌伤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对于原告曹某跌伤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原告曹某、被告方某、被告胡某各自承担的责任比列为30%、30%和40%。综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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