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邹桃生 刘才泉)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因强奸引起的精神损害索赔案,被害人谢某要求陈某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一审支持。这是该院审结的首例强奸案件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胜诉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日12时许, 谢某放学步行回家,行至该村结洞路段时,遇见本村村民陈某。陈某见四周无人顿生歹念,便以帮忙找牛为由,将谢某骗至一荒田处,强行将谢某压倒在荒田田坎处欲对谢某实施强奸。谢某强烈反抗并挣脱陈某控制迅速逃离现场,陈某强奸未遂。案发后,陈某被会昌法院以强奸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其法定代理人以陈某的不法行为给谢某的心灵及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向会昌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陈某赔偿精神抚慰金4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陈某采用暴力行为欲强行与谢某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原告性的不可侵犯权。虽遭谢某强烈反抗而未能得逞,但其犯罪行为给谢某的心理和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因此除对其犯罪行为科处刑罚外,应给予谢某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鉴于陈某系强奸未遂,且给谢某造成的精神损害不是非常严重,故法院酌定陈某向谢某赔偿5000元精神抚慰金较为合理,据此,该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陈某向谢某赔偿5000元精神抚慰金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