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贺力平)
趁人不备,曾某光天化日之下抢夺路人脖子上的黄金首饰,尽管没有当场对受害人实施暴力,但因为曾某随身携带了一把匕首,他被判处抢劫罪。10月22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千元。
八十年代初出生的曾某本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自己做服装生意有一点小积蓄,妻子贤慧,儿子聪明可爱。可就在2008年和老同学的一次聚会上,被一同学拉下水,开始吸食毒品,从此他的事业和家庭一落千丈。原本独自经营的服装店他无心经常,不到一年,店子亏本,转给了他人,一家三口过起了吃老本的生活。曾某失望之下毒瘾越来越大,不久,家底被他吸空。他无钱购买毒品就心生歹念,想靠抢夺路人首饰换钱当毒资,可他以前一直遵纪守法,从没干过违法的事情,自己还是担心被法律制裁。但思前想后,没有第一次就没有第二次,他铤而走险买了一把匕首放在身上给自己壮胆,开始走上了违法犯罪之路。
2012年5月18日11时30分左右,曾某在邵阳市双清区汽车西站附近晃悠,寻找作案对象。看到被害人李某在邵阳市汽车西站对面的市场买完菜后,一个人两手都提着菜过马路时,曾某感觉到时机到了,遂尾随其后,趁李某不备,用力将其脖子上的一根黄金吊坠抢走,立即跑进了邵阳市双清区回栏街。李某马上放下手中的菜,抄近路在回栏街的毛巾厂附近将曾某堵住,李某一把抓住曾某,却被曾某挣脱逃跑,李某又一直追堵曾某至邵阳市双清区资江一桥下的街道,在群众陈某、朱某等人的帮助下,合力将曾某抓住,在抓获过程中看到曾某身上携带一把匕首。而后,周围群众合力将曾某扭送至邵阳市双清区公安分局桥头派出所。经物价认证中心鉴定,李某被抢走的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1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