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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峨县一“80后”男子持刀抢劫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2-11-01 08:46:09


     本网讯(通讯员 龙园玲)   1986年出生的男子赵荣庆是广西天峨县六排镇纳合村人,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7月16日刑满释放。不思悔改的他又因持刀抢劫重新走上了犯罪道路。近日,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赵荣庆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一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评残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3693.4元。

    2011年7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赵荣庆从家中带得一把菜刀来到天峨县城意图抢劫。18时许,被告人赵荣庆窜到六排镇城东路“龙滩美容厅”内厨房,趁无人注意用携带的菜刀将正在煮饭的美容厅老板娘林某左手腕砍伤,后威胁林某交出其一个红色长方形钱包(内有现金1072元、一张工行卡、一张农行卡、身份证及一些发票)。抢得钱包后赵荣庆出到门口坐三马车逃离,在三马车上赵荣庆从抢得的钱包中翻得272元钱后没有在仔细翻看就把钱包仍在座位上。赵荣庆坐三马车到县城老码头后,就走到河边将行凶的刀和身上沾血的衣服扔下红水河后又另外坐了一辆三马车回纳合村家中。其将钱财花光后到天峨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损伤属重伤。经河池市一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林某的伤害程度达到七级残疾。经广西龙泉山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赵荣庆在作案期间患有精神分裂症属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荣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现金1072元,并致人重伤达到七级伤残,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法律规定抢劫致人重伤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对被告人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被告人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庭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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